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工作的通知

  

  沪科合[2011]27号

  2011年6月27

  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

  为加快落实本市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地方配套资金,进一步规范管理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申报和审批流程,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9号,以下简称《市配套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地方配套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对本市依托单位牵头或参与承担的2008年、2009年立项,且中央有关部门和重大专项组织部门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照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于在《市配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2009年10月29日之前)立项(以任务合同书正式签署时间为准,下同)的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执行原《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7]19号)规定,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10%予以配套;对于在《市配套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立项的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拨付经费的20%予以配套。

  (二)上述项目的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用于补贴项目依托单位在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中实际已发生的自筹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科研设备购置、科研劳务费用等,具体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及《市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列支。对项目实际已发生的自筹研发费用低于规定配套额度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自筹研发费用予以配套;对于项目实际已发生的自筹研发费用高于规定配套额度的,按不超过规定的配套额度予以配套。

  各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应对上述项目实际已发生的自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和确定,按规定程序申请地方配套。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各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应指导、监督项目依托单位规范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对于2010年起立项的项目、需严格执行《市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在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对未明确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项目,将不予配套。

  三、对于同一单位承担同一项目中不同子课题的配套,在不突破同一项目地方配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研发需求,提出在各个子课题之间适当调整使用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申请,经各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同意后,经报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基金审核小组核准后实施。

  四、各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按季度向重大专项办(市科委)报送本市牵头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基本信息,认真审核地方配套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对地方配套资金进行预算评估,提出资金配套的整体方案,尽快提交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审核小组审批。

  五、各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市配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跟踪检查及审计,开展绩效评价,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