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2010年5月28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相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事机构职责
根据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要求,由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受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科委负责“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2、市经信委负责“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等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4、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5、市农委负责“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二、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及配套原则
1、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凡牵头或参与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助。
2、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在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前,经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并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表中有明确列支内容。
3、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拨经费的额度;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20%予以配套。
4、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依托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拨经费的10%。
三、申办对象注意事项及准备材料
1、正确填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在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单位盖章)。
(二)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下达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文、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盖章)。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单位盖章)。
四、办事机构办理业务流程
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申请单位应按实编制配套资金预算,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后,各受理部门负责对配套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并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提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组成的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常设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审批。
五、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1、市科委受理部门
(1)“重大新药创制”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6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吴杰
电话:231192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4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宋朝瑞
电话:2311249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市经信委受理部门
1)“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303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汪潇
电话:2311267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316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雷军
电话:2311263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3)“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316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朱军民
电话:2311935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3、市卫生局受理部门
(1)“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477号1003室
邮编:200040
联系人:吴宏
电话:221216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4、市环保局、水务局受理部门
(1)“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
市环保局受理地址:大沽路100号12楼1208室
邮编:200002
联系人:王晨
电话:231156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市水务局受理地址: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604室
邮编:200050
联系人:金巍良
电话:52397000-667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5、市农委受理部门
(1)“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专项
受理地址:大沽路100号30楼0B
邮编:200003
联系人:史明
电话:2311305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六、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每年分两次报批。
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所属重大专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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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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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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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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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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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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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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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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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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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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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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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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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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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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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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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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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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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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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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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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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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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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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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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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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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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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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责任委办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填写说明
1、所有填报的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项目(课题)名称——指国家批准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独立或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名称;
3、项目(课题)编号——指国家批准并与项目(课题)名称、任务合同书相对应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编号;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指该项目(课题)负责人直接依托并提供依托条件的单位;
5、配套类别——分两类,(1):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2):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填表时只填编号即可;
6、配套比例——
按上述配套类别确定的、申请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占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请按百分比填写。
7、申请批次——分第一次申请、第二次申请……末次申请。
8、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明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或者经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盖章认可的任务合同书中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
9、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经费预算总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0、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指根据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并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资金预算总额;
11、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指本次中央财政资助经费中实际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金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2、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根据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金额;
13、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留沪中央财政资助经费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
14、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配套资金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
15、申请单位意见:请申请单位明确申报情况是否属实,对申请再次配套的项目(课题),注明填写以往历次申请并得到配套资金的详细情况,如第一次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外拨……,留沪中央财政资金……,获得上海市配套……;第二次……,以及本次获得地方配套资金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