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科合〔201328

各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号)等文件中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科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1223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编制预算)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照《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按实编制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七条(配套备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申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预算评估)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第九条(预算复核)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条(预算审核)预算复核完成后,市责任部门应于当年930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组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分期核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下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见附件3)(首次申请时无需提交)。

  市责任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市审核小组出具的预算批复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复核。市责任部门将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申请复核意见和用款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2、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3、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报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由市责任部门在地方配套资金财务核查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4、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责任部门审批,报市审核小组备案。

  5、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报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由市责任部门在地方配套资金财务核查时予以确认。

  6、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7、需报市审核小组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责任部门于当年930日前将调整预算申请报市审核小组。需报市责任部门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核查)除国家财务验收时已对地方配套资金作出审计,并给出验收意见的项目(课题)外,其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通过国家财务验收后的1个月内向市责任部门提出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申请,市责任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的地方配套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结束后,市责任部门组织财务核查,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净结余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市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整理汇总项目(课题)审计核查等情况及相关材料,编写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核查等情况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市审核小组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结余资金)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的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于财务核查中确认的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的净结余,由市责任部门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资金归垫)对于确因项目(课题)任务需要,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参照国家有关资金垫付与归垫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后补助方式)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评估、财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法人负责制)地方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国家以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年度检查)实行地方配套资金年度检查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息报送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课题)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资金预算申报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各类信息,由市责任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责任部门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地方配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开放共享)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6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

  以上附件点此下载。

 

 

 

附件1

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课题)责任人编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须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的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评估和核定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认真填报。

四、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五、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预算编制中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仪器设备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购置或试制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并提供拟购置仪器设备三家以上代理商的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需填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或试制方案和成本分析。对于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购置的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议结果为不同意购置,但项目(课题)确有需要的,将核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设备租赁费。租赁设备的需说明租赁设备的次数、期限、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需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中说明测算依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需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支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加工项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的任务内容、任务承担单位、次数、费用等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出差任务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次数、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需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会议时间、会议内容、会期、参会人数、会议次数、会议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确因研究任务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项目(课题),必须在预算书中描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各项支出明细等,经市责任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各项支出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密切相关,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国际

合作

与交流费

地方

配套

资金

100万及以下的部分

超过100万~500万的部分

超过500万~1000万的部分

超过1000万~5000万的部分

超过5000万~1亿的部分

超过1亿的部分

核定

比例

5%

3%

2%

1%

0.5%

0.1%

需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受邀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事由、人数、天数、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需说明各项预算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等测算依据。

9、劳务费: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课题)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以及引进人才的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10%。资助标准应按项目(课题)责任人控制在5000/人月以内、项目(课题)高级研究人员控制在3000/人月以内、项目(课题)参与人员控制在2000/人月以内。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资助总额的前提下,由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需详细说明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劳务费的科研人员名单、责任分工、投入时间、开支标准等内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说明咨询专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咨询费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需说明预算的其他费用的各项支出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课题)任务的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间接费用

地方

配套

资金

100万及以下的部分

超过100万~500万的部分

超过500万~1000万的部分

超过1000万的部分

核定

比例

8%

5%

2%

1%

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50%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六、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本项目(课题)预算中列支。

七、项目(课题)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附件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所属重大专项名称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课题)起止时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项目(课题)负责人

 

E-mail

 

联系电话/手机

 

项目(课题)联系人

 

E-mail

 

联系电话/手机

 

配套类别

 

配套比例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申请批次

 

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万元)

 

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万元)

 

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万元)

 

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万元)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责任委办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所有填报的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项目(课题)名称——指国家批准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独立或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名称;

3、项目(课题)编号——指国家批准并与项目(课题)名称、任务合同书相对应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编号;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指该项目(课题)负责人直接依托并提供依托条件的单位;

5、配套类别——分两类,(1):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2):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填表时只填编号即可;

6、配套比例——指按上述配套类别确定的、申请的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占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比例,请按百分比填写。

7、申请批次——分第一次申请、第二次申请……末次申请。

——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指国家在立项批文中注明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或者经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盖章认可的任务合同书中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

9、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指中央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经费预算总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0、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总额——指根据留沪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总额,并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资金预算总额;

11、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指本次中央财政资助经费中实际拨付给在沪承担单位的金额(须扣除外拨部分);

12、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根据本次留沪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总额,按照配套比例拟申请的配套金额;

13、已获留沪中央财政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留沪中央财政资助经费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

14、已获地方配套资金总额——指本项目(课题)已经获得的配套资金的累计总额(第一次申请配套的项目(课题),此栏为“0”);

 

附件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

所属重大专项名称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课题)进展状态

01按计划进行02进度超前03拖延04调整

当选择项为上述03拖延、04调整时,请具体说明情况。

项目(课题)进展情况

简明扼要论述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500字以内。

项目(课题)资金收支情况(万元)

类别

预算金额

到位金额

支出金额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

 

 

 

合计

 

 

 

说明:“到位金额”指本次申请地方配套资金之前已获得的各类资金的累计金额。

 

附件4

****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

序号

项目(课题)编号

项目(课题)名称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责任人

按指南规定的配套比例

预算情况

第一次申请

已到位情况

尚未到位情况

留沪国拨资金预算(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预算(万元)

国拨资金拨款时间

国拨资金到款凭证号

国拨资金到位金额(万元)

留沪国拨资金到位金额(万元)

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金额(万元)

地方配套资金批复时间

留沪国拨资金到位总金额(万元)

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总金额(万元)

尚未到位留沪国拨资金总金额(万元)

尚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总金额(万元)

1

 

 

 

 

 

 

 

 

 

 

 

 

 

 

 

 

 

 

2

 

 

 

 

 

 

 

 

 

 

 

 

 

 

 

 

 

 

3

 

 

 

 

 

 

 

 

 

 

 

 

 

 

 

 

 

 

4

 

 

 

 

 

 

 

 

 

 

 

 

 

 

 

 

 

 

5

 

 

 

 

 

 

 

 

 

 

 

 

 

 

 

 

 

 

……

 

 

 

 

 

 

 

 

 

 

 

 

 

 

 

 

 

 

合计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