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其中,对属于市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投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的科研活动,按照管理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五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七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货币资金,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委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在研项目(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科委,由市科委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后,获得经费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沪科合(2009)第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