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为了做好我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强化预算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联合评议工作的认识
开展联合评议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重复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科技、资产、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报工作,以及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充分、高效利用。
二、明确联合评议的范围
各单位申请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购置价格超过200万元 (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列入联合评议范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联合对单位申请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全部使用非中央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构成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装备自主研制项目组成部分的部件,以及定制非标准仪器设备,不纳入联合评议范围。
三、按规定报送联合评议申报材料
各单位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修缮购置专项经费支持的仪器设备,应在申请仪器设备经费时按财政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及规定格式报送仪器设备购置申报材料,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同时报送联合评议申报材料。
各单位申请除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修缮购置专项经费以外的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按院规定时间集中报送联合评议申报材料。院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每年不再发文通知。确有特殊情况,院另行通知。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附件1)(一式7份)及“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汇总表”(附件2)(一式1份)报送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科技条件处。各单位要提前制定下年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论证、调研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报送联合评议申报材料。由于单位自身原因逾期不报的,有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规定编制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预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各单位在编制“二上”部门预算时,对于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属于联合评议范围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所含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名称及预算金额(包括匹配资金)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联合评议程序或联合评议未通过的仪器设备预算不得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五、严格执行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预算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及时通过院报经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院对单位联合评议通过的仪器设备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联合评议购置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作为相关单位下一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
2.中央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汇总表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