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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先导专项的经费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先导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先导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先导专项资金应合理配置,加强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本细则主要规范财政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其他渠道经费应按经费提供方的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先导专项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先导专项经费应当集中用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先导专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概算、年度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先导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使用,不得与其他项目经费混收混支,确保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根据签订的任务书,按照统一要求设立带有明确标识的科研课题核算账号,并确保与指定的专项编号在ARP核算系统中始终保持关联关系。 

  第四条 经费管理的职责 

  (一)院条件保障和财务局负责:制定先导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组织经费概算、年度预算的编制、评审和批复;根据立项决定,集中财力配置经费及时下拨;指导和组织对承担单位经费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财务验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经费全过程管理。 

  (二)总体组(部)和专项领衔科学家负责:根据各专项的任务、节点目标,指导和具体组织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编制概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组织课题(子课题)财务验收等。 

  (三)承担单位负责:编报概算和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其他渠道的资金;按预算使用经费;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编制任务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总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 

  第五条 为加强各专项的经费管理,各专项应指定财务负责人或设财务负责人岗位,由财务副处长以上或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其职责是:组织概算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并上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协调课题(子课题)财务验收等。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先导专项经费来源中,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直接费用的开支,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只能用于间接费用的开支,其他渠道的经费按照经费提供方规定的内容开支。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先导专项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应纳入承担单位修购专项统一管理。对于确实无法纳入的,且为保证先导专项实施所必须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单独编制预算,在预算评审中单独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材料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对于承担单位内部非法人的技术分析、测试化验平台等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在实行了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并制定了技术分析和测试化验等收费办法及合理的收费标准,且能够出具每次技术分析、测试化验结算清单的,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对于承担单位对先导专项课题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能够按照每台的额定功率、使用时间等进行分摊,且单位有详细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和计算依据,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燃料动力费。 

  (五)差旅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先导专项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博士后、在校研究生等)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承担先导专项任务的项目聘用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承担先导专项任务的人员在先导专项中的任务及岗位应在聘用(劳动)合同内予以明确)。”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参与本课题研究的人员。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专项外协费:指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委托院外单位整体设计、加工、合作的费用,并作为先导专项的课题或子课题签署任务书进行管理。任务书中对合作的任务、内容及各项指标要求、完成时间、验收方式、违约责任及经费数额等做出详细约定。外协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经费开支范围编制详细的财务预算。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专项说明特殊性,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管理,采购内容须与预算相符,并作到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完善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退库等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先导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专项外协费后的13% 

  间接经费中用于先导专项科研人员的激励支出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专项外协费后5%执行,各承担单位应当在对课题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实施。 

  间接费用预算由院直接下达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承担单位在院下达的间接费用预算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先导专项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先导专项实行五年概算与年度财务预算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概算和预算是反映专项任务经费需求和确定专项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是专项各项目间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 

  第十一条 概算是根据专项任务的实施方案初步框定五年期内的经费投入和支出总额。任务执行期限不足五年的,按照执行期限计算。年度财务预算是专项任务根据研究计划和节点目标,预计年度的经费投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各年度预算的总额不得突破概算。 

  第十二条A类先导专项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总体组(部)具体负责组织各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共同编制概算和年度预算,按照专项层级关系逐级编制汇总。 

  B类先导专项由领衔科学家组织各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预算,按照专项层级关系逐级编制汇总。专项年度预算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需求超过5000万元时,应从任务角度说明必要性。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编制中,承担单位应根据先导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专项经费、统筹经费和其他渠道经费的使用内容和重点,支出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测算应有科学真实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满足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 

  第十四条 编制的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经专项领导小组或领衔科学家审定后于915日前报业务局与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年度预算评审。 

  A类先导专项概预算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评审,各专项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概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概预算应经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评。 

  B类先导专项预算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合规性评审,各专项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应经领衔科学家审定,必要时可提请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将审定的年度预算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纳入部门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各承担单位。下达的年度预算与申请的年度预算不一致时,由专项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组织各承担单位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与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预算书。签署的年度预算书是先导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七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先导专项预算,按照专项领导小组或领衔科学家的意见下达任务经费预算,直接下达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剩余经费预算暂下达至专项依托单位。在上年度工作总结结束后,剩余经费将由专项领导小组或领衔科学家按照程序提出分配建议,经审批后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年度任务,各研发阶段和节点目标预计完成时间,按月编制预算执行计划,纳入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先导专项预算执行计划签订承诺书,随同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计划一并报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十九条 先导专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程序。 

  (一)年度预算总额需要调整的 

  在先导专项执行期间出现任务、目标、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课题因故中止,致使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发生变化的,由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提出调整建议,经批准后,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报财政部审批。 

  (二)经费支出科目需要调整的 

  课题(子课题)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设备研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原则和完成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并写明详细理由和调整明细表,经课题(子课题)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于年底前报专项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备案。 

  设备购置费、专项外协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调增,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预算科目支出内容需要调整:课题(子课题)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各预算科目(除设备购置费以外)支出内容如需调整,由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根据专项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经课题(子课题)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于年底前报专项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备案。 

  第五章 年度经费使用报告与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先导专项实行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经费使用报告。年费经费使用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编制。年度经费使用报告按项目层级逐级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相关业务局和规划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作为认定“当年结存经费”并冲抵下一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课题(子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相关业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完成的专项、项目、课题(子课题)应及时编制经费总决算报告,并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和上报有关验收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财务验收为逐级验收。 

  课题、子课题,由专项自行组织财务验收;专项及项目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采取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验收两种方式。财务验收具体事项依照先导专项财务验收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先导专项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先导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专项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和任务承担单位分别实施。 

  (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建立先导专项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和先导专项的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专项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负责组织专项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和整改结果报送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相关业务局备案。 

  (三)任务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总体组(部)或领衔科学家、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监察审计局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先导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资金到位、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和支出内容合规有效、资产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终止项目,并取消承担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先导专项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1012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科发计字〔201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