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A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A类先导专项”)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一条 领导小组是A类先导专项实施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专项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重大科技任务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人事局等相关局领导构成。
第二条 A类先导专项组织实施采用“行政指挥线”和“科技指挥线”双线并行管理模式。“行政指挥线”设置专项协调组,“科技指挥线”设置专项总体组。
第三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院A类先导专项的策划、遴选、组织与过程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执行院和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管理的相关决定,并及时汇报专项工作进展和相关问题;
(二)提出相关专项总体组(部)建议方案;
(三)制定并解释A类先导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四)组织编制并审定专项各环节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专项实施管理细则、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专项计划任务及经费调整方案等,并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五)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总体工作进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六)协调解决专项“科技指挥线”和“行政指挥线”提请的各项事宜;
(七)负责与专项相关国家部委机关的对口联系。
第四条 A类先导专项立项后,原则上须在依托单位成立总体组(部),具体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与组织实施。专项总体组一般由专项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专项总指挥)及专项核心任务负责人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专项、项目、课题及子课题等各级任务的负责人、承担单位、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经费概预算方案等;
(二)组织专项各级任务研究制订阶段计划和节点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方案;
(三)检查协调项目、课题(子课题)的执行;
(四)组织年度总结,检查协调项目、课题的执行进度,检查确认年度计划及节点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任务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建议;
(五)组织开展专项战略研究,修订专项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六)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重大科技任务局审定。
第五条 专项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专项总指挥)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规定,集中主要精力从事专项工作,切实保证按照专项任务书和各年度工作计划中规定的考核指标和工作内容、按照计划工作时间节点认真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照专项领导小组及专项咨询专家组等意见,组织专项攻关团队,执行专项研究开发任务,把握专项总体进度;
(二)负责带领专项总体组开展战略研究,组织专项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编制阶段计划、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三)合理分配工作时间,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专项工作;
(四)及时向专项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进展或完成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专项任务、人员或经费调整建议。
第六条 专项协调组一般由重大科技任务局局领导、专项依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构成,具体职责:
(一)对分管院领导负责,保证成果产出,确保专项目标实现;
(二)协调推动跨所、跨领域合作;
(三)落实专项任务执行所需的配套支撑条件,执行院有关管理规定;
(四)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管理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A 类先导专项实行各级任务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专项各级任务承担单位是保证先导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任务的管理责任和质量保证,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任务书合同条款,统筹协调并提供配套支撑条件,全程督促专项实施,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配合评估及验收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各研究所对本所承担专项任务的产出负责;
(二)与本所“一三五”紧密结合,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条件支持;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专项实施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四)审查本单位专项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先导专项的研究开发;
(五)对专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如发生专项科研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重大科技任务局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所承担的相关任务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 A类先导专项实行专项监理制度,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组织制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成立A类先导专项监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对先导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理,监督、检查各先导专项的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专项管理决策提供支撑。各专项监理组向专项领导小组和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通常由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先导专项管理办法及其管理实施细则,检查了解项目及课题层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管理机构是否完善、权责是否明晰、责任是否到位、任务是否单独编号等;
(二)依照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及调整批件等,检查项目及课题的进度、完成质量与预算执行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A类先导专项立项后,各专项挂靠专项依托单位成立专项总体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向专项总体组负责,具体承担专项的过程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项科技指挥线、行政指挥线的日常事务及有关协调工作;
(三)负责起草制定相关专项实施管理细则;
(四)负责专项简报、工作平台建设与维护、成果统计与分析、档案、保密、数据汇交与知识产权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遴选
第十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根据院“创新2020”规划,结合院“科技发展新态势与面向2020年的战略选择”提出的战略重点和国家重大需求,按照A类先导专项的遴选原则,推荐候选专项,同时提出专项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候选人选建议,并报院先导专项咨询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询评议,遴选确定候选专项,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根据咨评委意见建议,组织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候选专项编写专项(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A类先导专项遴选原则:
(一)专项致力于重大成果产出,产出要可考核,成果要用得上,应用要能产生重要影响;
(二)专项目标明确、方案具体、队伍稳定、措施有力;
(三)专项研究工作要与研究所“一三五”紧密结合。
第三章 实施方案论证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以会议论证方式组织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论证会议议程主要包括:听取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专家质询评议及专家填写个人评议表等。
第十四条 先导专项论证委员会一般由11-1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论证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国内外科技专家、管理专家、政府部门专家及企业专家等。其中科技专家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60%,院外专家人数不少于30%。
第十五条 论证委员会专家应熟悉国际科技前沿、科研项目管理、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战略思维能力,科技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此外,论证委员会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论证意见,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实施方案论证的专项,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项实施方案并细化组织管理方案,逐项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方案、专项依托单位、专项负责人人选和概预算方案等。
第四章 任务书签订
第十七条 先导专项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后,重大科技任务局组织专项各级责任人和相关单位逐级签订任务书,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其中,专项和项目任务书一般按照5年期限,课题和子课题任务书可根据任务的需要自行设定执行期限。各级任务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专项任务书由重大科技任务局和专项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总指挥)、专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专项任务书正式文本,留存重大科技任务局两份,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展规划局、专项负责人和专项依托单位各一份。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由重大科技任务局、专项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总指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项目任务书正式文本,留存重大科技任务局两份,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展规划局、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条 课题任务书由重大科技任务局、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课题任务书正式文本,留存重大科技任务局两份、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授权专项负责人负责子课题任务书的审核及签署,子课题任务书由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子课题负责人、子课题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后,加盖重大科技任务局公章生效。子课题任务书正式文本,留存重大科技任务局两份,专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和子课题承担单位各一份。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先导专项管理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专项各级负责人每年均需按照子课题、课题、项目、专项层级逐级向上级任务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当年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总体组(部)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每年9月1日前完成下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编制;2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编制,并组织课题(子课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是拨付后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将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专项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于每年9月15日前提交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财政部正式批复专项年度预算后,重大科技任务局组织专项各级任务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根据财政部最终批准的预算数签订《年度工作计划书》,具体责任方和份数要求与任务书签订相关要求一致。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组织专项(项目)年度总结工作,依据年度计划检查并组织专家咨询评议专项(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专项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经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次年3月底前提交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第二十六条 每年3月,重大科技任务局将各专项上年度工作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3月院长办公会后,分管院领导、重大科技任务局与专项依托单位法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分别签署专项和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相关单位在专项实施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及义务,确保专项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专项各级任务负责人及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开展工作,对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的,应逐级向上级任务负责人及承担单位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调整申请。专项总体组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工作计划调整报重大科技任务局按程序审批,预算调整经重大科技任务局审核后,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并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专项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各专项应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固定资产、档案、保密、数据汇交与共享、学术交流及总结考核等相关管理规定和细则。
第三十条 专项和项目负责人应集中主要精力从事先导专项的研究工作,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应保证4/5以上时间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
第六章 调整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专项应根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执行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各级负责人等事项,实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咨询专家组评议的调整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专项总体目标及考核指标、专项负责人、专项主要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由专项总体组(部)提出调整方案,报重大科技任务局、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重大科技任务局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项(项目)年度考核指标、项目及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等调整和变更,由专项总体组(部)提出书面申请,报重大科技任务局和专项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专项内课题及子课题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分级变更调整制度。确需中止的课题/子课题,由专项总体组(部)提出书面申请,报重大科技任务局审批。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重大科技任务局在专项任务期终结后负责组织课题结题验收,并委托专项总体组负责子课题结题验收。专项(项目)负责人根据专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子课题)验收情况提出专项(项目)验收申请。发展规划局负责组织专项(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专项依托单位组织专项(项目)负责人在专项/项目执行期终止后6个月内向重大科技任务局和发展规划局提交专项(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专项(项目),应提前向重大科技任务局和发展规划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章 专项编号与成果标注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应遵循统一编号原则:XDA01020304,其中第一至第三位代表A类先导专项,第四、五位为专项编号,第六、七位为项目编号,第八、九位为课题编号,第十、十一位为子课题编号。各专项办公室需在签订各级任务书之后将相关信息统一汇总报重大科技任务局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先导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和论文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A类)资助”和任务编号(Supported by the Strategic Priority Research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DA01020304)。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大科技任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2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